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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不能继承
2017-11-14 14:36

【案情】尚甲的母亲王某生前一直与其兄尚乙一起生活。1999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其兄尚乙共承包土地4.9亩,其中含王某的土地份额0.7 亩。在王某去世后,这0.7亩土地也由尚乙一直耕种。2005年,尚甲说,母亲王某留有遗嘱,将该0.7亩土地归了自己。并将兄长尚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尚乙退还土地0.7亩,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 元。

一审法院认为,承包人死亡,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尚甲要求尚乙返还侵占土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尚甲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承包合同或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足够的证据。故判决驳回原告尚甲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诉争的O.7亩土地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以家庭承包方式而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这就决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一般意义上的继承不同。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它为集体成员提供的是基本的社会保障。当承包农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时,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家庭承包中,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依法能够被继承,承包经营本身不能继承。本案中,原告尚甲诉请按照其母王某的遗嘱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继承没有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 许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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