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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未按时到庭 法院按撤诉处理
2018-02-22 14:50

庭审程序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正常有序的庭审活动能够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确保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赵某作为该案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

家住新安江城区的赵某,借了3万元给他人,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市人民法院。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在开庭前一日,负责该案的书记员曾致电赵某,告知其开庭时间、地点及开庭注意事项,原告赵某称会按时到庭参与诉讼。

可是开庭当日9点,法官多次致电赵某,赵某的电话却无人接听。9点半再次致电赵某,其电话已为关机状态,此时开庭已30分钟。而后,赵某回电法官,解释称其因太过疲惫,忘记开庭时间。查实赵某所述情况后,法官认为赵某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事由,因此合议庭裁定该案原告按自动撤诉处理。

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开庭传票是法院开庭事项的通知,注明了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开庭注意事项等,当事人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如有正当事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提早向法院说明。若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保证其诉讼权利,但当事人也应该珍惜诉讼权利,遵守庭审程序,否则将增加自己的诉讼成本,也造成法院诉讼资源的浪费。

(记者 吴燕 通讯员 姚樟婷)

责任编辑: 许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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