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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2018-03-13 14:16

1.子女生前消费贷款由谁还?

【案情】今年11月,张大爷的儿子张某(27岁,未婚)因病去世,自称某消费金融公司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张大爷,声称张某欠该公司消费贷款1万元,要求张大爷还款。张某生前因治病花光了所有积蓄,未留下任何遗产。张大爷不明白,儿子的欠款该由他来还吗?

【点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结合本案,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也由其个人承担。张某为未婚成年人,死后遗产由张大爷合法继承。张大爷只在遗产继承的份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债务的金额超出了遗产的价值,张大爷没有义务偿还。

2.借条上只有丈夫的签字,妻子要一起还吗?

【案情】2017年10月16日,姚先生自称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许某借款30万元,并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之后,姚先生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于是,许某将姚先生夫妻二人都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两人归还欠款30万元。这笔债务是不是要夫妻两人一起还?

【点评】由于借条上有姚先生签字且姚先生予以认可,可以认定姚先生与许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条上只有姚先生单独签字,虽然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金额明显超过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许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这笔借款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笔30万元借款应认定为姚先生与许某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而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责任编辑: 许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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