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陈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市农业局高级农艺师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为一棵老樟树价值认定的问题作出专业的回答。
矛盾激化,老樟树被锯
家住乾潭镇牌楼村的陈某与老樟树的主人余某是邻居。余某的太公曾种下一棵樟树,后来樟树越长越大,几近三层楼高。住在樟树旁的陈某曾向余某提出老樟树遮挡了自家的阳光,要求余某修枝,但因双方平日就有矛盾,此事一直未得到有效处理。
2016年6月的一个下午,陈某认为乾潭镇政府拆除自家的违建系余某举报所致,为泄愤,便拿起电锯将老樟树的五个大枝毁坏了三个,最粗的大枝合围有四五十厘米。
发现老樟树被损坏,余某心痛不已,遂报了警。之后,陈某被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答疑解惑
市价格认定中心根据市农业局高级农艺师及乾潭镇林技员的意见,鉴定余某损失为人民币18000元。市检察院对樟树损失价格的鉴定意见及该樟树是否为古树提出补充侦查要求。经过再次实地勘察,两位专家一致认为,老樟树年龄在70年以上,但不能作为古树来认定,损失价格定为18000元是合理的。
陈某在接到价格认定结论书后,对损失价格认定有异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法官通知市农业局高级农艺师出庭。庭审过程中,高级农艺师就古稀樟树价值的认定问题进行了陈述,并接受了控辩双方及审判人员的提问。
最终,法庭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赔偿余某樟树被毁损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
据悉,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是推进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举措,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为案件审理提供专业辅助,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同时也是对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记者 吴燕 通讯员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