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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11日宣判 三人因卖假药获刑
2018-06-12 17:04

6月11日上午,我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市法院第二次开庭,并当庭宣判。3名被告人因卖假药被判刑。

2015年,何某与他人在衢州合伙经营公司期间,从山东某药厂购买无药品批准文号用于治疗疼痛的膏药并用于销售。2017年3月,回到建德后的何某开始从各处收集中药药方制作药粉并进行销售。而黄某、崔某在明知其未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并抄写药方、购买药材及器械、协助制作药粉及销售。

2017年7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疼痛膏药、大黄粉、子宫肌瘤粉、阳痿粉、乳房养护粉、经络粉、疼痛粉。经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未标示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批准文号,皆为假药。

经核查,被告人何某生产假药金额计人民币30200余元,销售假药金额计人民币14010元;被告人黄某、崔某生产假药金额计人民币30200余元,其中销售假药金额计人民币10650元。

今年3月,检察机关就何某销售假药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事宜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关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据此,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何某、黄某、崔某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何某在全国性的报刊媒体上刊登声明,召回已销售的假药,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黄某、崔某生产、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黄某、崔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获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分别为24000元、16000元、10000元。

同时,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生产、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何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全国性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刊登声明,召回已销售的假药。

(记者 吴燕 通讯员 王莹)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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