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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部分还款事实 市法院处罚不诚信诉讼原告
2018-09-02 11:03

日前,一不诚信起诉而妨害民事诉讼的原告,受到市法院罚款处罚。对此,原告尹某对隐瞒部分还款的行为表示后悔不已。

2018年6月初,原告尹某到市法院起诉被告童某,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尹某在起诉书中写到:童某向我借钱3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事实。经我多次催讨,仍未归还。要求法院判决童某向我归还35000元。

在庭审中,童某到庭应诉并答辩称,自己曾经向尹某借了30000元,借条上写的35000元,其中5000元是利息。并且自己于借款后已向其归还了20000元。

庭审后,承办法官向尹某进行讯问,尹某承认童某确已归还了借款20000元,但起诉时仍按照借条金额起诉,自认如被告不应诉,要求法院按照借条载明的350000元判决。

经审查后市法院认为,原告尹某的行为已构成隐瞒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妨害了民事诉讼,鉴于尹某及时承认事实真相,且在庭审中变更了诉讼请求,认错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尹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事实,对当事人主张的借贷事实是否真实作出综合判断。相反,若原告(通常为出借方)侥幸认为如果被告不出庭应诉,向法庭隐瞒事实的真相,妄图得到不义之财,则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法院提醒广大市民若接到法院传票通知开庭,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应诉。

(通讯员  汪晖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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