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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当事人被罚5000元
2018-10-10 14:52

2万元的借款已归还一半,当事人周某却在法庭上声称从未收到还款,最终只能搬石头砸自己的脚。近日,市法院依法对庭审过程中做虚假诉讼的周某开出了罚单——罚款5000元。

近日,原告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洪某偿还借款20000元及起诉之后的利息损失。该案如期开庭审理,庭上原告向法院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承诺如作不实陈述将自愿承担罚款、拘留乃至开事处罚的法律责任。但在庭审过程中,面对承办法官对该案的深入询问,周某心虚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承办法官觉得其中另有蹊跷,对其进行了思想教育,周某如实供称:“洪某已归还了10000元本金和3000元利息。

原来,2016年4月,洪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在实际交付款项时,周某预扣了一个月的利息1000元。洪某向周某出具的借条上虽未写利息,但之后还是向周某支付了利息2000元和本金10000元。 2017年6月,周某向洪某催款过程中,以借条破损为由,让洪某补写了借据和收条,但其中的金额仍为20000元。其后周某多次向洪某催讨,但找不到洪某,周某遂以补写后的借据和收条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洪某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起诉之后的利息损失。

承办法官对周某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在向法庭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后,仍然隐瞒预扣利息以及被告洪某已经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息的事实,意图骗取法院裁判文书,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周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目前,周某承认自己的错误作为,主动缴纳了罚款。(记者 吴燕 通讯员 汪晖)

法官提醒: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司法实践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和量刑标准,对于无中生有、捏造事实、隐瞒事实、恶意串通,虚假民事诉讼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也将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以净化社会风气,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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