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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被封微信号涉及违法活动仍提供解封 五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获刑
2021-11-03 16:06

为赚取佣金,梁某等5名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利用被封禁的微信号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解封帮助,最终获刑。近日,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胡某成、胡某峰和宫某、樊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

2019年2月左右,梁某开始从事微信解封中介业务。从上级号商“风云”、“麒麟”等人处获取被封禁的微信号后,梁某即交由下线胡某成、宫某等人解封,从中赚取佣金。同年,宫某携妻子樊某成立“科技公司”,胡某成也成立工作室并和堂弟胡某峰合作,对外招募“解手”和客服,通过以客服批量登录待解封的微信账号,再邀请“解手”进行实名认证的方式解封微信,开展微信解封“事业”。

据5人供述,对于上家每日提供的大量被封微信账号的来源、用途,其均已意识到涉及违法犯罪活动,但都认为只要不管不问就与己无关,始终抱有侥幸心理。

经调查,截至起诉前,被告人梁某、胡某成及宫某夫妇经手解封的微信账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68起,涉案诈骗总金额高达324万余元,五人违法所得收入共计8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胡某成、胡某峰、宫某、樊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积极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王媛媛)


责任编辑: 李宛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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