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为解决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由政府组织实施,规定一定的参保对象,通过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筹集资金,在参保人达到规定的年龄和缴费年限后,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直至死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一)凡具有本区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异地参保)、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和未在社会保险机构及各级政府部门按月领取养老金和生活费的人员(不含已在我区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
(二)具有本区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列入浙江省小城镇改革试点镇后实行“农转非”并年满60周岁以上的居民。
三、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筹集和财政补贴两部分组成。以本区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筹集。其中个人按12%的比例缴纳,区财政按缴费基数与全区每月实际参保人数乘积的5%的比例补贴。镇街财政按缴费基数与辖区内每月实际参保人数乘积的3%的比例补贴。个人应缴资金由个人在银行缴纳,财政补贴资金由区社保中心向区财政局结算。
四、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通过建立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方式进行管理。其中所筹集基金的19%用于建立个人账户,1%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12%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差额7%从财政补贴基金中划入。(08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建立方式如下: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缴纳的21114元连同两级财政12316.5元合计33430.5元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杭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利率计息,并以镇(街道)为单位,按年发放《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帐单》。参保人员自领取养老金第一个月起,个人账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个人账户用完后,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直至退休人员死亡。统筹基金还可用于支付养老金调整金额。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区财政给予弥补。
参保人员户籍迁移至萧山区外、参加征地养老保险或到达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自愿退保的,由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户籍迁移证明(限户籍迁移人员)、“农转非”证明(限征地人员)、到区社保中心办理个人缴费本息的一次性领取手续,同时,终止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五、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支付?
1、个人账户支付
①参保缴费后不满一年因故死亡的人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退还给继承人。
例:以2008年参保时年满60周岁的人为例,如在其缴费6个月后因故死亡的,剩余20202.6元(=21114-151.9×6)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一并归还。
②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因故死亡的人员,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继承人。
例:以60周岁为例,如在其缴费12个月后因故死亡的,剩余30544.5元(=33430.5-240.5×12)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一并归还。
2、个人账户支付的领取手续
参保人员死亡的,由直系亲属携带养老保险手册、火化证明、申领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到区社保中心办理个人账户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六、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有什么待遇?
1、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结合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物价变动情况等因素,由区政府适时调整。
2、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从办理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3、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为: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时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以2008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例,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各年龄段的相应养老金标准为:
农村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
年龄 (周岁) |
计发月数 |
养老金标准 (元/月) |
60 |
139 |
240.5 |
61 |
132 |
253.3 |
62 |
125 |
267.4 |
63 |
117 |
285.7 |
64 |
109 |
306.7 |
65 |
101 |
331 |
66 |
93 |
359.5 |
67 |
84 |
398 |
68 |
75 |
445.7 |
69 |
65 |
514.3 |
70 |
56 |
597 |
70以上 |
56 |
597 |
七、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2、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一次性补足15年或继续延期缴费至满15年。(2011年12月31日后补缴的,不享受财政补贴)
3、2008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首次参保年满60周岁及以上,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满15年。(可即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并享受财政补贴,次月起按月领取。)
八、怎样办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首次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须向户口所在村(社区)填报参保申请表,由所在村(社区)核实后统一填写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花名册,并报送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经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确认后,以村(社区)为单位于每月25日前集中到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向村(社区)集中发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手册,由村(社区)再发给参保人员本人。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养老保险手册,到萧山农村合作银行设立个人保费缴纳账户,办理保费按月代扣代缴手续。参保人员个人必须于每月25日前在该账户内存入规定标准的保费金额,银行于每月底扣缴当月或当年应缴月份的养老保险费。
首次参保的农村居民办理非政策性补缴的年限,最多为5年(从2009年起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补缴年限与当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年限的规定一致),该补缴年限不享受区、镇(街道)财政补贴,应补缴的保费全额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补缴标准按“当年的月缴费基数×12×20%”计算确定。
九、参保人员怎样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由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及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到区社保中心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参保人员可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在区社保中心指定的委托发放银行开设养老金领取账户(存折),区社保中心按月将养老金划入参保人指定的账户内。养老金从办妥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养老金享受人员一旦丧失领取条件时,各村(社区)必须同时报送养老保险待遇终止申报表,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如一旦发生冒领养老金时,镇(街)劳动保障管理站和村(社区)应积极协助区社保中心追回多发部分的养老金款项。
十、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又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关系怎么处理?
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其他政策性养老保险,如同时又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须由本人填写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申请表,按折算法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的办法是:折算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储存额)÷(折算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折算不足一个月的期限按一个月确定。该折算年限不含医疗保险年限。折算后按办理折算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实际折算月数的标准建立个人账户。折算后的缴费指数按0.8确定。折算后收回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
十一、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用土地后,养老保险关系怎么处理?
农村居民被征用土地,成为农转非人员后,仍要求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可按我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规定对征地人员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如本人要求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的,对已缴纳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按本办法规定的个人账户支付办法实行一次性支付。
十二、怎样转移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因户籍迁移至萧山区外时,本人要求将其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往外地的,可由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户籍迁移证明(限户籍迁移人员)、于每月25日前到区社保中心将缴费年限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后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在本区范围内办理户口迁移的,应及时填写《萧山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表》,并连同本人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于每月25日前到区社保中心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十三、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后,原农保关系怎么处理?
这些人员的原农保关系可由区社保中心为其自动办理一次性归并手续或一次性支付手续,参保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区社保中心办理原农保账户金额的折算或一次性支付手续,并将原农保参保凭证交还区社保中心,原农保关系即行终止。原农保账户金额可折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月数按原农保账户累计本息除以结转当年个人应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月标准计算,对于折算不足一个月的期限按一个月确定,折算后的相应年限不享受区、镇(街道)的财政补贴。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记入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
已按月领取原农保生活费的人员,本人要求继续按月领取的,可与新农保待遇一并发放,原农保待遇不作调整。本人愿意一次性领取的,可填写一次性申领表,由区社保中心按原农保养老金领取保证期的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原农保关系同时终止。(上述政策以文件为准)
(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供区政府网站专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