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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2010-03-31 20: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提高监督工作实效,进一步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工作评议,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监督相结合,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完善工作监督机制,使工作评议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工作评议应严格按程序操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评议的范围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范围是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本届任期内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市人民政府直属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下属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

 

   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评议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工作评议的组织

 

    第五条 工作评议由常务委员会组织实施。主任会议确定当年工作评议内容。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工作评议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评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街道人大工委、乡镇人大负责人参加。

 

    第四章 工作评议的内容

 

    第七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 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 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评议的方法和要求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于工作评议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布评议有关事项,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第九条 工作评议三十日前,由主任会议确定人员组成若干评议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

 

   评议调查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条 评议调查组可以采取走访、座谈、听取汇报等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查阅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评议调查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或者干扰评议调查工作,不得对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评议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被评议工作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被评议工作的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评议的要求,于工作评议的二十日前将工作报告初稿送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正式书面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工作评议的程序:

    (一)听取工作报告;

    (二)听取调查报告;

    (三)评议;

    (四)测评。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测评时,参加测评的人员可以扩大到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街道人大工委、乡镇人大负责人,具体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测评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结果当场宣布。

   获得参加测评人员满意票过2/3的为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合计过半数的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合计半数及以下的为不满意。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工作评议时,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暂不进行测评,交有关部门限期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测评。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工作评议时,被评议工作的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其他负责人按照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工作评议时,“一府两院”负责人应按要求列席会议,听取评议意见。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评议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反馈评议意见。

 

   第六章 评议结果的处理及责任

 

   第十八条 被评议工作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评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根据反馈情况,半数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责成继续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对确定为不满意的,视其整改情况,由常务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由常务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凡阻碍、干扰评议工作,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向评议调查组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单位或个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评议调查组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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