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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版新交规:机动车无责最高赔5万
2006-03-28 10:56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


医疗机构有伤必救 撞车“赚钱”小心得不偿失


经过近四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再次提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获悉,在经过了广
泛征求意见和公开听证后,该办法(草案)中一些争论的焦点渐渐有了结论。


吉祥号牌:公开拍卖专款专用


草案规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实行随机选号的方式。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可以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公开竞价的号牌号码不得超过小型客车号牌号码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竞价的号牌应当公示,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审议结果:多数人认为,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属于公共资源,为了筹措社会救助基金,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比例控制在20%以内是合适的。但要防止暗箱操作,并对公开竞价所得价款用途予以规范。因此,建议增加两方面规定,即竞价的号牌号码要公示;竞价所得的钱要全部用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自行车:取消行政性登记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但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时按规定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登记,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审议结果: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弊端渐显,登记成本较高,实际成效很小。因此,要求取消登记的呼声渐多,一些省份已不再要求登记。委员们认为,为节约公民的上牌成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自行车可以不做行政性的登记。同时,又要有利于查处自行车失窃案件,解决自行车所有权纠纷,满足公民对物权稳定的心理预期。


犯错记分:安全教育能补救


草案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满分的,可以申请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二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安全教育的减分不得超过四分。


审议结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这项制度有利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主动接受安全教育,是对强制教育制度的补充。还有委员提出,当前群死群伤事故频发,应加强预防性教育,因此建议再增加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对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涉及公关安全、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车辆驾驶人,驾驶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为期两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救治伤员:医疗机构不得推诿


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责任,规定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需要救治的交通事故伤员,对无法救治的伤员应当经必要的处置后护送到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


审议结果:有的委员提出,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迅速抢救伤员并迅速疏导交通。为此,实施办法(草案)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撞车“赚钱”:小心“偷鸡不成蚀把米”


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


审议结果:有委员提出,应根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和过错程度不同,分别确定赔偿比例。为此,实施办法(草案)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时,机动车一方分别承担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最高赔偿限额五万元)、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七十到九十不等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有效地堵上了有些人撞车“赚钱”的路子。


限制权力:防止交警执法偏轻偏重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审议结果:进一步限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对大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设置了明确的定额罚款,防止执法中偏轻偏重。对于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道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以加强监督和制约。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徐晓峰 责任编辑: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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