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二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
定,对程某处以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今年3月1日之前,公安机关在办理类似“街头拉客招嫖”案件时基本上都套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卖淫嫖娼”论处。
警方介绍说,“拉客招嫖”与“卖淫嫖娼”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或者异性之间,以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谈好价钱或者已给付金钱、财物,并且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按照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而认定“拉客招嫖”行为,只需要对其拉客“卖淫”的目的进行定性分析,不必形成事实的卖淫、嫖娼行为。其关键在于抓住“谈价”等能够体现“卖淫、嫖娼行为将不正当性关系商业化”这一本质特征。
据悉,该起案件是西湖警方第一次按照新法对这种行为作出处理。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章官翔 沈俊 胡竹林 责任编辑:余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