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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伤保险费按工资总额0.2%缴
2006-07-04 16:43

 

我省所有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都要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用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近日,我省首次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多年来困扰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处理问题,将得到解决。今天,省劳动和社 会保障厅等部门还将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改革问题,举行研讨会。

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通知》规定,在杭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本级的工伤保险;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和外省驻浙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在杭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分别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浙江省处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职工因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我省配套政策法规执行。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翁浩浩  责任编辑: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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