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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 初选浙江等地
2006-07-26 08:33

一份正在征求意见的改革方案透露,今后,中国将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将主要由社会力量举办。

  近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称“中央编办”)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方案》)。《方案》对中国事业

  单位改革提出了初步的思路。

  《方案》根据现有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个大类。

  其中,对完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根据具体情况,转为行政机构或进行其他调整;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和公益服务职能与其他单位分拆整合。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对现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下一步的改革方向是逐步转为企业,进行企业注册,并注销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至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则再划分为三个类别: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所需经费由财政按照不同方式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可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实行经费自理,财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具备条件的,应逐步转为企业,今后这类单位主要由社会力量举办。(相关报道见A3)

  中央编办初步设想在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选择浙江、山西和重庆三省市作为试点地。

  “也有可能还会再作调整,浙江省的事业单位分类做得比较早,在2003~2004年就已完成,而其他省份也有想进来参与试点的。”一位编制系统的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6月30日,中央编办与浙江、山西和重庆三省市的编办人士就《方案》在北京举行了征求意见座谈会。三省市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议。

  据了解,对全国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在2004年前中央已进行相关的“吹风”,浙江、江苏、辽宁、山东先后积极行动制定了本地实施方案,2005年年底国家相关部门曾一度拟定了一个全国性的分类改革方案。

  “后来反馈了很多意见,中央几经征求意见并修改,才有了目前的试点方案。”上述编制系统的人士向记者表示。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孙荣飞郭晋晖)

来源: 国际在线 作者: 孙荣飞 郭晋晖   责任编辑: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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