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我院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虚假诉讼等犯罪,依法对以鲍某某等16人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以来,鲍某某为维护和获取经济利益,以同学、同行等为纽带,纠集闲散人员加入犯罪组织,相继成立了租车、修车、放贷公司或机构,以在不同公司的职务和分工为层级对成员进行分层管理,逐步形成了以鲍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结构稳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虚假诉讼、侮辱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扩大该组织在桐庐租车行业、私人放贷领域的影响力。为进一步攫取经济实力,该犯罪组织插手鲍某某所在村的工程承揽,纠集多人阻拦工程施工,严重侵害社会秩序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经统计,该犯罪组织在杭州市桐庐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四十余次,造成数十名被害人及其家属被威胁、滋扰,已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建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