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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店标价引误解,消费者要求退款,店长称不能退
2016-07-12 09:14

7月10日晚,市民舒女士向我们反映:她在老医院路口的万福水果店买荔枝,结账后发现,她买的荔枝的价格比海报上的价格高了一大截。舒女士认为,水果店存在价格欺诈嫌疑,并且存在占道经营行为。

舒女士说,她是被醒目的标价牌吸引才买的,“上面写着特价糯米荔枝6.99元一斤”。舒女士就挑了一袋,过秤贴上价格签后就结账了。

付钱时,舒女士发现,荔枝的单价竟然是12.8元一斤。舒女士当时就觉得标价不合理,找水果店工作人员询问。该水果店店长告诉她,价格没有错,6.99元一斤的是外面人行道上打折的荔枝,店里荔枝的价格是墙上标签上写的12.8元一斤。

记者从该店营业员处了解到,标价不同的荔枝,其实是同一品种。12.8元一斤的是当天运来的新鲜荔枝,6.99元一斤的是前几天的不太新鲜的荔枝。

“海报上写着6.99元一斤,实际价格却标在边上的小卡片上。”舒女士认为,水果店没有具体标明两种荔枝的价格,存在价格欺诈嫌疑,故意让消费者误解。舒女士当即要求退款,但该水果店店长称,卖出的荔枝已经在电脑上入账,不能退款。舒女士与店长理论一番未果,只能选择报警。

几分钟之后,民警来到该水果店了解情况,店长和舒女士各执一词。民警认为,大海报上的价格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要求工作人员撕掉海报,并退款给舒女士。

昨日,记者来到市消保委,就此事进行咨询。工作人员说,商家进行了明码标价,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但商家的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影响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对此,商家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解释,并负责退款。

对于舒女士反映的水果店占道经营问题,记者咨询了城管新安江中队,城管队员说,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沿街商铺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该水果店开业占道经营行为已经立案三起,他们多次上门规范整改,并于7月11日送达了两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记者 吕蕾 蒋宁宾)

 

责任编辑: 方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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