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卢加贵和工友发生口角,被对方打了一木棍后,竟用一米多长的角钢猛击工友腹部,造成对方脾脏被切除。昨日上午,彭山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作为最高法院确定的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对卢加贵判处多久的刑罚成为庭审的焦点。
按照最高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11个月15天。而这个刑期,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按百分比加减出来的。省两院相关负责人到现场对量刑审理过程进行观摩。
还原案情 因口角将工友打伤
44岁的卢加贵是彭山县人,此前在彭溪镇锦江大道“在水一方”小区施工工地做工。今年5月27日,因工作分工问题和工友徐福良发生口角,并与徐福良的干亲家———谢伦均扭打在一起。卢加贵捡起一根实心角钢,用力朝其腹部击打过去。谢伦均被打倒在地。见谢伦均伤势严重,卢加贵叫了救护车,经医院救治,谢伦均因脾脏破裂于当天做了切除手术。经鉴定,谢伦均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
检方建议 根据百分比算出刑期
昨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审进入量刑辩论环节时,公诉人向法庭详细阐述了量刑的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我们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至5年,并且不适用缓刑。”
公诉人称,依据刑法,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3至4年。公诉机关根据案情,确定卢加贵的起点刑为3年6个月。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1~3个月刑期,7级伤残应增加4~12个月,公诉机关确定增加8个月。检察机关确定卢加贵的基准刑为4年2个月。同时,针对卢加贵的具体案情,调节基准刑。
量刑指导意见明确,具有劳动教养劣迹,可增加基准刑10%以下,检察机关确定增加5%;使用凶器伤害他人,可增加基准刑20%以下,检察机关确定5%;属于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检察机关确定减少10%;被害人具有一般性过错,可减少基准刑20%以下,检察机关确定减少10%。
这样算下来,卢加贵的刑期应减少基准刑的5%,即调节后的基准刑为3年11个月15天。
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卢加贵只表示“希望法院从轻判处,具体的由我辩护人来说”。
采纳建议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经过合议,当庭宣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意见,对卢加贵判处刑罚。对于具体的刑期,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起点和确定的基准刑,在具体调节上,法院对其具有劳动教养劣迹,增加基准刑7%;使用凶器伤害他人,增加基准刑10%;属于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减少基准刑7%;被害人具有一般性过错,减少基准刑10%。根据这个算法,法院一审判处卢加贵有期徒刑4年。
省高院刑二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将量刑步骤、基准刑的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宣告刑的确定等一一列举出来,使量刑过程和结果一目了然。由于将量刑和依据和理由予以公开,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现象,确保了量刑的规范和准确。
宣判后,卢加贵表示不会上诉。
省法宣 本报记者 蔡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