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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用人单位会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2017-12-02 11:29 来源: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12月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张冰)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今年9月,人社部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存在哪些情形就会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会面临哪些惩戒措施?近日,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给出了权威解读。

列入“黑名单”,后果很严重

用人单位存在哪些情形就会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办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王程说,这两条标准基本对应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标准,凡是符合这两种情形的,应当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同时,针对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该条还单列一款“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用人单位被列入“黑名单”,意味着其不仅要受到人社行政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还要面临列入“黑名单”期间的联合惩戒措施和社会信用评价降低。

根据《办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此外,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其社会信誉将会受到贬损评价,直接影响到其生产经营及其他社会活动。政府部门通过“黑名单”管理制度,让违法失信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联合各部门在全社会形成惩戒合力,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使得用人单位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自觉意识。

据了解,11月28日,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30个部门已联合发布了《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对纳入黑名单的,按部门职责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法限制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30项具体措施,加大监管惩戒力度。

动态监管,防止“冤假错案”

根据《办法》,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社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

王程介绍,为监督用人单位切实改正违法行为,人社行政部门将对于纳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履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对纳入“黑名单”期间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期间再次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作出了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的规定。对于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规定情形的,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有人担心,用人单位是否会被错误列入“黑名单”?对此,王程回应说,在列入“黑名单”决定作出之前,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列入“黑名单”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办法》中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在将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之后,如果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原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要及时更正。《办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原标题:哪些用人单位会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责任编辑: 本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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