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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新的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12月1日起实施
2017-10-12 12:34 来源:浙江卫视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日前经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后正式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浙江最低生活保障做了哪些规定?快随小布来了解吧~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以下人员:

● 配偶;

● 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 共同居住的父母;

●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按照 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月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计算。

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人员未就业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但是,有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除外。

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员支出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除。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等。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认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监督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定,从作出认定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建立物价指数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联动机制。物价水平涨幅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价格补贴。

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以依法申请其他相关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 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拒绝接受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

● 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 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实现就业的,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对就业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扣减。

法律责任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社会救助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情节严重的,处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标题:浙江公布新的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12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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