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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村埠地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拟撤销及拟重新认定意见公示
2018-12-26 16:01

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建德市政府已组织相关部门对江村埠地块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作出认定意见并送达。鉴于相关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书送达后,部分江村埠地块集体土地范围内被征收户提出了相关建筑测绘遗漏和认定意见异议等相关问题,经重新核查,认定余志康等九户的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有误。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拟决定撤销《余志康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54号)、《黄连根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12号)、《黄志华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44号)、《黄金荣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20号)、《宁友娥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50号)、《余卫红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14号)、《李金莲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23号)、《黄海燕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02号)、《章树荣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16号),并根据事实重新作出认定意见。公示如下:

一、公示内容

(一)拟撤销《余志康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54号)及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

撤销理由:

送达《余志康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54号)后,该户提出建房可审批人口数异议。经重新核查,该户建造住宅楼时户内建房可审批人口数为五人,而认定意见按现有户内建房可审批人口数四人作出认定意见,原认定意见明显不当。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予以撤销。

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

详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埠地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拟撤销及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公示表》。

(二)拟撤销《黄连根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12号)及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

撤销理由:

送达《黄连根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12号)后,经重新核查,明确该户房产平面图示图第01、04处房屋部分建筑面积49.42㎡(占地面积32.5㎡)超出该户建房可审批要求范围,且建成时间为1990年之后,不符合认定为合法的要求而被认定为合法。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予以撤销。

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

详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埠地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拟撤销及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公示表》。

(三)拟撤销《黄志华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44号)及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

撤销理由:

送达《黄志华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44号)后,经重新核查,明确该户房产平面图示图第04处房屋(占地面积105.95㎡)中部分(占地面积72.28㎡)属于建房行政审批中应拆未拆,部分(占地面积33.67㎡)是可视作允许保留的房屋。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予以撤销。

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

详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埠地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拟撤销及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公示表》。

(四)拟撤销《黄金荣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20号)及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

撤销理由:

送达《黄金荣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20号)后,经重新核查,明确该户房产平面图示图第03处房屋其中有建筑面积60.5㎡(占地30.25㎡)为1975年建成,至今现状未改变,且审批文件中也从未作出要求,符合认定为合法的要求而未被认定为合法。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予以撤销。

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

详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埠地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拟撤销及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公示表》。

(五)拟撤销《宁友娥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50号)及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

撤销理由:

送达《宁友娥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50号)后,该户反映房屋面积漏测和房屋认定错误,经重新核查,明确该户房屋第二层南侧阳台测绘(建筑面积为5.74㎡)漏测,未计算在房屋总面积内;明确该户房产平面图示图为“地下建筑”部分,实际为一独立的房屋,原认定意见明显不当。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予以撤销。

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

详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埠地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拟撤销及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公示表》。

(六)拟撤销《余卫红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14号)及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

撤销理由:

送达《余卫红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14号)后,该户提供了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人为余小昌(已故)。经重新核查,明确认定主体错误。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予以撤销。

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

详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埠地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拟撤销及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公示表》。

(七)拟撤销《李金莲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23号)及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

撤销理由:

送达《李金莲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23号)后,该户提出房屋面积漏测。经工作人员再次调查核实,明确该户房产平面图示图第04处房屋第二层北侧阳台测绘(建筑面积为4.8㎡)漏测,未计算在房屋总面积内;明确该户房产平面图示图第04处房屋第一层建筑面积计算出现错误。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予以撤销。

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

详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埠地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拟撤销及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公示表》。

(八)拟撤销《黄海燕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02号)及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

撤销理由:

送达《黄海燕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02号)后,该户提出建房可审批人口数异议。经重新核查,该户建造住宅楼时户内家庭人口数为四人,其子为独生子,根据政策可享受独生子女增加一人。而认定意见按现有户内建房可审批人口数四人作出认定意见,原认定意见明显不当。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予以撤销。

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

详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埠地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拟撤销及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公示表》。

(九)拟撤销《章树荣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16号)及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

撤销理由:

送达《章树荣户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建集征认〔2018〕016号)后,该户提出认定异议。经重新核查,该户房产平面图05处占地面积102.34㎡(建筑面积189.21㎡)房屋中占地面积84㎡已经审批(建新乡镇字(92)第0154号《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应当依法依规认定为合法。现有证据证明原认定意见明显不当。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予以撤销。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

详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埠地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拟撤销及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公示表》。

二、公示时间

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2日。

三、关于陈诉、申辩

被征收人如对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拟撤销和拟认定意见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建德市新安江主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小组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同放弃陈述、申辩。

联系人:毛盈琪; 电话:13989484913 。

附件:《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埠地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拟撤销及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公示表》。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埠地块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拟撤销及拟重新作出认定意见公示表.xls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6日    


责任编辑: 许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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