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押运人员必须是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7月13日下午,交警梅城交警中队在白章线沿线查处违章,执勤民警在检查一辆车牌号为浙B5533*危化品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货车上装载有危化品,驾驶室除驾驶员朱某外还有另外一名人员自称是押运员。民警在核对相关证件时发现押运员证上的人员与车上的人员不符。
经民警再三询问,驾驶员朱某才道出了实情:驾驶人朱某驾驶浙B5533*的危化品输车装满了乙丙胺,从大洋新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出发,沿白章线驶往宁波,当行驶到白章线姜山村路口时被民警拦下检查。原来真正的押运员是朱某的妻子,因妻子身体不适,他便想出了让父亲随车出行,昌充押运员,哪知刚上路就被民警拦下检查。查获后,民警给驾驶员认真讲解了相关法律,同时通过典型案例,讲述危化品车辆没有押运员的危害后果,驾驶员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一定会严格遵守危化品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目前,该案件移交梅城派出所处理,朱某将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通讯员 邵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