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了一部手机后,他喜欢上了这种感觉
5月25日,在衢州市开化县城关派出所,嫌疑人余某看着面前的建德公安民警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不过是顺手牵羊拿了一部价值并不高的手机,竟惹来民警的跨地追捕。
事情要从5月21日晚说起,当时在建德务工的余某在新安江街道某汗蒸馆汗蒸后,发现一部其他客人放在外面充电的手机。想到自己现在用的手机已经不太顺畅了,他便悄悄把这部手机往兜里一塞,离开了汗蒸馆。三天后,余某结束了在建德的工作乘车返回老家开化,没想到一天后,建德民警就接踵而至,将他抓了个人赃并获。但是,在余某身上,除了作为赃物的一部手机之外,民警还发现了两部智能手机。在民警的追问下,外表敦厚老实的余某交代了另外两部手机的来历——
2015年秋天的一个中午,余某在开化某快餐厅排队点餐,发现前一个顾客将一部大屏智能手机落在了收银台上。这样的手机是余某舍不得买的,怀着忐忑的心情,余某占有了这部手机。这部功能强大的手机让余某爱不释手,刚“捡”到手机时的忐忑不安随着时间的推移消失无踪,不劳而获的快感却在余某的脑海里生根发芽。等余某觉得这部手机用旧了,第一个想法就是再去“捡”一部更好的。于是,5月21日晚,他忍不住将汗蒸馆里别人的手机拿走了。
而余某身上三部手机中最好的一部三星智能手机,则是他在乘车回开化老家的途中“捡”的。经民警核实,这部手机的确是一名台湾客商遗忘在新安江至龙游的中巴车上的。但由于余某涉嫌盗窃被抓,这部手机也被民警发现了,随后发还给了这名台湾客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第二款: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余某一而再再而三“捡”手机,将面临法律的惩处。(通讯员 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