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与A公司签订就业协议,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后李某在部门经理的要求下于周末回公司加班,其间不慎在洗手间滑倒,造成右腿骨折并住院治疗数日。李某认为自己的受伤属于工伤,要求A公司支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A公司以李某尚在试用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李某是在周末摔伤为由拒绝。那么李某此次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点评】首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李某与A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属于A公司的职工。
其次,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李某虽是在周末加班期间摔倒,但其加班行为是部门经理的要求,即应当认定为是用人单位的要求,故本案例中周末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
综上所诉,李某在试用期内加班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