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8年2月10日,赵某某带儿子小赵(3岁)到商店购物,在购物过程中小赵拿了一瓶口香糖在手中玩耍,在赵某某对所购买商品进行结账时,商店的员工刘某就小赵之前拿在手中玩耍的那瓶口香糖的去处向赵某某提出了疑问。赵某某表示已将口香糖放回原处,但员工刘某并不相信,要求对小赵进行检查。见状,赵某某将小赵的外套脱下检查以证明清白,此时商店门口聚集了数十人围观。该商场安装有6只摄像头,由于当时并未在小赵身上发现口香糖,事后赵某某要求商场提供监控录像查明事实,商场以摄像内容七天后已自动覆盖未保存为由未提供。赵某某认为商店的行为侵害了小赵的名誉权,起诉要求商店赔礼道歉,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点评】本案中,商店作为经营者,自始至终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小赵拿走了口香糖,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怀疑小赵拿走了口香糖,且在众人围观的情况下,要求对其进行检查,导致赵某某脱下小赵的外衣以自证清白,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商家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与赵某某及小赵发生纠纷,将小赵置于如此尴尬、受辱的境地,该行为无论在社会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均应得到否定性的评价。商店的行为对小赵构成了名誉侵权,给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心理伤害,应当对小赵赔礼道歉并进行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