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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建政征补〔2020〕第1号)
2021-01-07 09:50

征收部门: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申请人)

地址: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献锦   

被征收人:杭州大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地址:建德市洋溪街道朱池社区(原朱池村)

法定代表人:吴秋明

根据《建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建政征字〔2018〕2号),申请人组织实施建德市洋溪街道大明化工区块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因与被申请人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书面向本机关申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杭州大明化工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和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 二条规定,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 、杭州大明化工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告知书,告知被申请人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未在本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就征收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为保障建德市洋溪街道大明化工区块房屋征收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建德市洋溪街道大明化工区块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杭州大明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以下补偿款:

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5452528元;

2.被征收土地货币补偿款9293263元;

3.装修补偿款1058715元;

4.附属物补偿款2829184元;

5.苗木补偿款215556元;

6.构筑物补偿款2356720元;

7.设备补偿款3376760元;

8.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被征收房屋和土地货币补偿金额的10%):1474579元;

9.临时安置费389400元。

以上各项补偿合计金额人民币26446705元。

二、 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离,将被征收的土地、房屋、附属物、苗木、构筑物、设施设备交付给申请人处置,并与申请人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移交的相关手续[附属物、苗木、构筑物、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等详细状况以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浙众诚所评[2019]建拆字第0001号)和杭州金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杭金资评字(2019)第145号)评估报告中的评估明细表为准]。被申请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搬离交付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


责任编辑: 储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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