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于2006年下半年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实施发展性教育督导评价办学基础性指标评估的试点工作。历时两年半,义务教育阶段53所中小学有52所学校通过发展性教育督导评价办学基础性指标的评估认定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发展规划引领学校科学发展的积极作用,继续完善发展性教育督导评价机制,有效推动学校主动发展,努力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建教督[2009]16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上半年起分期分批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发展性教育督导评价三年发展规划的评估认定工作。
评估对象主要是三年发展规划执行到期的学校,同时对部分发展规划执行到中期的学校进行抽查。评估工作分学校自查自评、教育局评估、公布评估结果三个程序。
该文件对学校自查自评提出如下要求:一是分年度仔细对照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的要求逐项自评,如实填报《学校发展规划年度目标评估工作用表》。二是撰写《学校发展性教育督导评价发展规划评估自查自评报告》。三是上报《学校发展规划年度目标评估工作用表》、《学校发展性教育督导评价发展规划评估自查自评报告》。四是准备台帐资料,迎接市教育局评估。
市教育局评估时要做到三点:一是遵循以学校自我评价为本的评估理念,以学校发展规划中年度工作目标达成度为主要评估依据,激励学校在各自原有的基础上自主发展与主动发展的积极性,尊重学校自我评价过程与结果。二是在听取学校专题汇报;察看学校发展环境条件、教育教学活动与管理、发展成果的同时,召开好师生座谈会或开展好师生问卷调查工作,对学校的自查自评进行认真复核,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三是对学校今后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
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90%及以上的指标为达标,10%以下的指标为基本达标,无不达标的指标,评估等级为“优秀”; 80%及以上的指标为达标,20%以下的指标为基本达标,评估等级为“良好”; 70%及以上的指标为达标,30%以下的指标为基本达标,不达标的指标不超过2项,评估等级为“合格”。
评估工作每一年组织两次。每年的三月或九月为学校自评与上报评估材料阶段,市教育局评估认定安排在每年的四、五月或十、十一月。(罗志豹)编辑 徐卫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