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维护正常的选举秩序,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实行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实践,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二、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换届选举期间实施下列行为: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2、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的;
3、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4、利用张贴大、小字报和散发传单、短信等形式侮辱、诽谤他人的;
5、雇人插手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干扰选举秩序,妨碍他人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6、围攻、哄闹、殴打政府委派的指导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7、其他破坏、妨害选举的行为的。
三、有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破坏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将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决、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建德市人民法院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建德市公安局
建德市民政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