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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2008-09-22 11:01

 

各企事业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应对当前的经济形势,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工作方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确保我市经济又好又快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9、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优惠

1、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税的照顾。

对生产经营性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办理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审批。

(1)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企业,按规定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企业提出申请,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2)对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按规定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2、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报地税部门备案,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报地税部门备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5、景点类旅游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资金照顾。

 

6、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

 

7、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8、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9、对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核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10、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的土地,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1、因地方政府整治生态环境需要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地产时,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12、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3、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4、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5、对经省经贸委等6部门认定的省重点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6、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7、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8、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收入,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9、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0、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当年利润出现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

(4)经营钢铁、煤炭、汽车、化工原料、水泥、农资等大宗物资的商贸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5)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

(6)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

(7)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8)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9)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0)确有其它特殊原因的企业。

二、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杭州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工作精神,从2008年9月1日起,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表)。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周密安排,广泛宣传、落实好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对明令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再予收取。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制止违规收费。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三、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征管质量

(一)大力宣传并贯彻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国税、地税部门成立送政策上门服务小组,定人、定时、定项走进企业,送政策上门,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提高各类退税、费的审核工作效率。各项退税、费从税务分局受理环节算起,在纳税人申报退税所附资料齐全的前提下,要求每件退税、费审核工作从受理到税费款退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口退税除外),并以短信方式提醒纳税人到相关银行查收。

(三)推行“同城通办”。本着便利纳税人原则,在办理规定范围内的涉税业务时,不受主管税务分局限制,可就近、就便选择地点办理涉税事项。业务办理范围主要包括上门纳税申报、社保费征收、网上申报注册、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换开等通办业务。

(四)即时调整社会保险费的“核定缴费人数”。对当月实际用工人数与年初核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工人数相比减少20人以上的单位,可由企业向主管地税分局提出申请,按实际用工人数即时调整缴费人数,年终进行清算。

(五)推行MIS-POS系统刷卡缴税。在办税服务厅大力推广MIS-POS系统,方便纳税人缴纳税(费)。

(六)完善12366语音热线,提高热线服务质量。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方式,完善热线坐席服务制度,提高热线的接通率、有效率和解答准确率。

四、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52项)

 

一、公安部门(14项)

1、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工本费

2、查询户籍办理户籍证明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工本费

4、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5、企事业单位以批查询户籍手续费

6、华侨港澳同胞暂住证工本费

7、内河船民证工本费

8、内河临时船民证工本费

9、内河船舶户牌工本费

10、船舶户口簿工本费

11、外国人证件费(准迁证)

12、电动自行车检验、换证费

13、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

14、残疾人专用行驶证遗失换证

二、农业部门(18项)

15、种子生产许可证费

16、种子经营许可证费

17、兽药经营许可证费

18、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号牌费

19、纯农田作业收割机号牌费

20、纯农田作业农业工程机械号牌费

21、纯农田作业拖拉机证件费

22、纯农田作业8.8千瓦以上座机号牌费

23、纯农田作业收割机证件费

24、纯农田作业农业工程机械证件费

25、拖拉机登记证书工本费

26、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大型)

27、纯农田作业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费(大型)

28、纯农田作业农业工程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费(大型)

29、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小型)

30、纯农田作业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费(小型)

31、纯农田作业农业工程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费(小型)

32、纯农田作业8.8千瓦以上座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三、物价部门(3项)

33、收费许可证领用新证工本费

34、许可证变更手续费

35、许可证遗失补证费

四、统计部门(1项)

36、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五、房管部门(2项)

37、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38、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

六、技术监督部门(7项)

39、计量认证证书费

40、制造修理计量器许可证书

4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包括计量授权证书)

42、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

4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正本)

4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副本)

4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IC卡工本费

七、国土部门(7项)

46、征(土)地管理费

47、征地不可预见费

48、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三资企业)

49、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普通个人)

50、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普通单位)

51、土地登记特制证书工本费(单位)

52、土地登记特制证书工本费(个人)

八、人事部门(6项)

5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

54、遗失或损坏等补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

55、专业职务聘书工本费

5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工本费

57、事业单位法人初始登记(备案)费

58、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费

九、民政部门(14项)

59、社团登记申请费

60、社团登记费(含证书费)

61、社团变更登记费

62、结婚登记证书工本费

63、复婚登记证书工本费

64、离婚登记证书工本费

65、结婚证或离婚证

66、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书

67、收养申请手续费

68、收养证工本费

69、收养登记调查费

70、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7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费

72、门楼牌证(含使用证)(居民)

十、建设部门(2项)

73、工程定额测定费

74、工程质量监督费

十一、人防部门(1项)

75、工程质量监督费

十二、园文部门(1项)

76、工程质量监督费

十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3项)

77、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78、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79、已生产药品和医院制剂(五年一次)登记费

十四、林水部门(5项)

80、工程质量监督费

81、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8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8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84、林权证工本费

十五、工商部门(26项)

85、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

86、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省级广告经营单位)

87、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

88、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县级广告经营单位)

89、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费)

90、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费)

91、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费)

92、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出售大牲畜、工业品)

93、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出售农副产品、旧货、副业产品、工业产品、手工业品)

94、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修理业、饮食业、服务业)

95、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业、手工业)

96、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建筑业)

97、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商业)

98、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饮食业)

99、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自产自销包括来料加工)

100、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修理业)

10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服务业)

10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商业代销)

103、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自由职业等其他行业)

104、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交通运输业)

10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106、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

107、个体工商户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108、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

109、个体工商户补(或换)发营业执照

110、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十六、交通部门(2项)

111、工程质量监督费

112、工程定额测定费

十七、教育部门(7项)

113、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技校招生考试费含体育和实验操作考查考试)

114、普通高中会考考试费

115、普通高中会考补考费

116、职业高中会考费

117、普通高中会考实验操作、劳动技术考查费

118、普通高中会考证书及登记费

119、社会青年、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

十八、卫生部门(11项)

120、护士注册费

121、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122、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

123、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

12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125、《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费

126、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验贴费

127、健康证工本费

128、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12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

130、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工本费

十九、财政部门(6项)

131、会计从业资格证工本费

132、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133、注册会计师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134、财政票据购领证工本费

135、财政票据购领证换证

136、财政票据购领证遗失补发

二十、地税部门(1项)

137、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十一、国税部门(1项)

138、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十二、文广新出版部门(4项)

139、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40、借书证(一卡通)年度注册费(普通证)

141、借书证(一卡通)年度注册费(优惠证)

142、借书证(一卡通)年度注册费(少儿)

二十三、劳动保障部门(2项)

143、案件受理费

144、案件处理费

二十四、体育部门(2项)

145、外国团体来华登山注册费

146、运动员(个人、团体)注册费

二十五、安监部门(1项)

147、劳动卫生、劳动防护用品检验、审查、发证收费

二十六、外经贸部门(2项)

14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工本费

149、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

二十七、旅游部门(2项)

150、星级标牌工本费

151、星级证书工本费

二十八、计生部门(1项)

152、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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