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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的通告
2008-11-28 16:35

  为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杭州市将对高污染车辆采取限制通行措施。为配合做好对高污染机动车的限制通行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对我市(县)牌照车辆环保标志核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环保标志核发对象

  本县(市)拍照单位或个人的在用机动车辆。

  二、 环保标志核发原则

  对符合下列规定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

  (一) 2001年9月1日以后登记上牌的柴油车。

  (二) 2001年10月1日以后登记上牌的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吨的轻型汽油车。

  (三) 2003年7月1日登记上牌的总质量大于3.5吨的重型汽油车。

  对上述时间规定以前登记上牌的车辆,被列入国家环保达标目录的车型或具备催化转换器、电喷等排气控制装置的车辆,车主可以提出进行国家环保达标目录核查或技术鉴定,对符合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核发绿色环保标志。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三、 环保标志的申领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环保标志时提交下列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和行驶证复印件),以及车主有效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车主身份证复印件。

  四、 申领地点

  老新中2号楼(新建篮球场对面)四层2428号房间。

  五、 受理时间

  机动车环保标志自2008年12月4日起核发。时间:8:30—16:30(12月4日至15日期间双休日正常受理)。

  六、 限行对象和限行道路

  (一) 限行对象:杭州市牌照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

  (二) 限行时间:7:00—19:00

  (三) 限行道路:

  1、 2008年12月1日起:中河高架、上塘高架。

  2、 2009年6月1日起:东起环城东路(不含)、江城路(不含),南至复兴路(不含)、之江路(不含),西起梅灵路(含)、灵溪路(含),北至天目山路(不含)、环城北路(不含)区域内的道路。

  [ 注:12月1日起杭州市区将实行半个月的劝说期(此段时间内城区行驶不受限行影响)。望各部门及个人尽快办理。]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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