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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公告
2010-06-04 13:12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营造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科学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全国统一部署,按照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法制办、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大检查的目的

通过开展大检查,全面了解全市贯彻《统计法》、《处分规定》及《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强化统计基础建设,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促进依法统计工作;以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通过发现和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弄虚作假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法治保障。

      二、大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大检查对象。一是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二是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二)大检查内容。一是统计违法违纪方面。对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200951以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核实,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存在失察等问题。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200951日以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的行为。二是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方面。重点检查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立独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大检查的方法和时间

    大检查在自下而上认真组织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结合统计稽查和统计五五普法验收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整个大检查工作从6月至9月底按照动员、自查、重点检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四、大检查的要求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统计制度以及本公告的规定与要求,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如实向大检查办公室报送相关《自查表》,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凡在抽查中查出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除责令改正外,将按照《统计法》、《处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举报电话:64721009

    通讯地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电大路18号,建德市统计局。

        编:311600

     建德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责任编辑: 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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