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房时间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由征收人统一公告产权调换选房时间。
二、选房顺序
选房顺序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先后确定,同一天内签订的以抽签方式确定。
三、选房原则
1、选房必须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下称被征房)。
因无法与承租户达成协议腾空的,被征收人起诉承租户,若司法机关受理,可参加选房。上述情况被征收人必须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申请司法机关执行。
2、被征收人在本区块内有多间或多处被征房的,以一户计。
3、按照价值相当的原则,征收人将视被征房和安置房评估价值情况确定是否划定安置房选择范围,如需划定,评估结果公示后征收人予以公告。
4、被征收人在置换总价值之内可选择多间安置房,置换价值超过所选安置房的,可再选第二间,最后一间不得超过剩余置换价值50%。
5、所选安置房价值超过被征房价值的,被征收人在选房前提供相应额度的资信证明,并在征收人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缴款及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结果,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在剩余房源中选择安置房。
6、被征房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选房顺序单独安排;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除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外可采用多种方式协商安置。
四、差价、租金补偿结算及办证费用
1、安置房权属证书的办理由征收人负责。差价款结算、办证税费分担、办证期限等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
2、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腾空并移交,被征房评估价值高于安置房评估价值的,从腾空移交之日起至结清差价款之日止,评估后按被征房和安置房租金高者给付被征收人租金补偿;被征房评估价值低于安置房评估价值的,评估后按被征房评估价值给付被征收人租金补偿
3.所选安置房如已有承租人承租的,必须按原租赁合同与承租人履约。原租赁合同到期,被征收人无法与承租人达成新的承租协议的,由征收人负责腾空安置房并交付被征收人。同时,由评估机构对安置房租金进行评估,实际租金与评估租金之间的差额由征收人补足。
五、未尽事项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
六、本办法由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办负责解释。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办
201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