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原《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杭政办函〔2013〕16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等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现对坐落于建德市洋溪街道朱池社区朱池村3幢杭州大明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未登记建筑作出如下认定:
一、认定事实:
坐落于建德市洋溪街道朱池社区朱池村3幢杭州大明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号:3301822000259,法人代表:吴秋明)厂区内的9处未登记建筑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大明化工地形图》所示1-9号建筑物,属于建德市洋溪街道大明化工区块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分别为:
1号建筑物为钢架结构,一层,占地面积176.19平方米,建筑面积176.19平方米,用途为车间;
2号建筑物为钢架结构,一层,占地面积142.40平方米,建筑面积142.40平方米,用途为车间;
3号建筑物为钢架结构, 一层,占地面积947.76平方米,建筑面积947.76平方米,用途为车间;
4号建筑物为钢架结构, 一层,面积58.36平方米,用途为雨棚;
5号建筑物为钢架结构, 一层,占地面积76.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6.20平方米,用途为车间;
6号建筑物为钢混结构, 二层,占地面积31.19平方米,建筑面积62.38平方米,用途为泵房;
7号建筑物为砖木结构,一层,占地面积17.11平方米,建筑面积17.11平方米,用途为工具间;
8号建筑物为砖木结构,一层,占地面积6.90平方米,建筑面积6.90平方米,用途为泵房;
9号建筑物为砖混结构,一层,占地面积14.70平方米,建筑面积14.70平方米,用途为污水监测房。该建筑物因建德市建造城防工程需要于2016年10月拆除。
经查明,上述第1、2、3、4、5、6、9号7处建筑物均为当事人杭州大明化工有限公司建造,当事人在建造该7处建筑物之时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相关建房审批许可,根据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该区块2000年航拍图明确上述第1、2、3、4、5、6、9号七处建筑物为2000年之后建造;上述第7、8号两处建筑物由杭州大明化工有限公司从原新安江福利砖瓦厂转制时兼并而来,根据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该区块1991年航拍图明确上述第7、8两处建筑物为1992年之前建造。
经向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查档明确,杭州大明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国用(2009)第0588号〕,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杭州大明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权面积为21866.5平方米。所有上述9处建筑物均在该证所标明的登记范围内。
二、认定结论:
①坐落于建德市洋溪街道朱池社区朱池村3幢(杭州大明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的9处建筑物,其中第1、2、3、4、5、6、9号共7处建筑物在建造时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符合《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明确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上述七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分别为:1号建筑物176.19平方米,2号建筑物142.40平方米,3号建筑物947.76平方米,4号建筑物58.36平方米,5号建筑物76.20平方米,6号建筑物62.38平方米,9号建筑物14.70平方米。
②坐落于建德市洋溪街道朱池社区朱池村3幢(杭州大明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的9处建筑物,其中第7、8号共2处建筑物由杭州大明化工有限公司从原新安江福利砖瓦厂转制时兼并而来,根据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该区块1991年的航拍图明确上述两处建筑物为1992年之前建造,且该2处建筑物均在2009年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国用(2009)第0588号〕登记范围内,宗地图上有明确标识,且上述两处建筑的结构、形状及用途均未发现明显改变。符合《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明确认定为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偿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
如对认定结论有异议,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