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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物中毒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出台
2006-03-09 15:57
[本网讯]近日,我市全面实施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制定并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教育局全面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一是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单位领导干部、教职工及食堂小店经营者认真学习《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二是要求学校第一把手亲自抓好落实工作,确定各级责任人,并分解管理责任,完善学校食品安全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要求学校制订学校食堂及小店承包(托管)经营准入制度,严格限定食堂和小店承包经营者资质;四是进一步与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共同构筑校园食品安全大堤。


    根据《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如果因失职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将被追究行政甚至法律责任。本规定把学校相关责任人分为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三类,并明确规定: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一次性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包韩 程建全)编辑 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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