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编(控)制管理,规定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按核定的车辆编(控)制数执行,乡镇(街道)按区划调整重新核编后的车辆编(控)制数执行,对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则采取车辆控制管理制度。
二是设置配备标准,党政机关、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不亏损、不拖欠国家税收和职工工资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投融资公司按“双限”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三是加强新车管理,审批方面,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各单位于当年1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控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拟定车辆购置年度安排计划,报市政府资金审批会议研究确定,对现有车辆持平或超过编(控)制数的单位,确因特殊公务需新配车的,必须经由市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增加编(控)制,再按新增公务用车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购置方面,各单位经批准购置的公务用车,一律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纳入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必须由市会计核算中心凭预算指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资料办理资金结报手续;资产管理方面,公务用车(含上级业务部门配备的)全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严禁擅自以下属企业单位或个人名义购置公务用车和用其他单位或私人名义上户以及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不得与其他单位长期调换、借用公务用车或将本单位的公务用车擅自调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对公车挂私户的车辆,需在市财政局(国资办)重新登记,在确定产权归属后于规定时间内办毕过户手续,并持过户后的相关证件报市财政局(控办)备案,而市政工程等专用车和特种车辆,必须由使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报市财政局(控办)备案。
四是明确责任后果,对违反规定配备、更换公务用车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车辆由市监察局、财政局收缴,财政停止拨付同等数额的经费或在下一年度中核减一定比例的经费预算。( 徐筱轶)编辑 徐卫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