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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居建设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意见出台
2006-07-18 07:12



 日前,我市出台了《建德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实施意见》。

  该《意见》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提出了四点基本要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选址、布局和用地规模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宅基地整理计划和农村居住点建设规划。农村村民建房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和荒坡地,鼓励联建多层公寓式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必须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并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同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以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等项目为名非法买卖土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要做到“四公开、四到场、一监督”。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建房用地管理范围、建房用地标准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并要求农村村民在房屋建成后三十日内,到所辖区国土资源所进行土地申报登记,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做到以证管地。

  该《意见》的出台、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农居建设行为、办事程序,推进农村村民建房合理、节约用地,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作者:余志明 责任编辑: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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