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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开办娱乐场所需持哪些许可证
2006-08-07 17:40
[本网讯] 国务院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提高了设立娱乐场所的准入门槛,严格了审批条件,明确开办娱乐场所需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

 
     首先,《条例》对娱乐场所投资者和从业人员有所限制,规定有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吸毒成瘾人员不得进入娱乐业。


    其次,《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条例》还规定,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我市统一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联合窗口申请,咨询电话:6478023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必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条例所禁止情形的书面声明。


      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依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条例》还指出,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何天华) 编辑: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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