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主要是采购单位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针对对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的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情况,排查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和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尤其是查找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公开、不透明、不公平、不公正行为,以及广大群众、供应商反映较大的问题和逃避政府采购的情况。重点是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市级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单项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执行情况,同时,财政部门对自身的行政监督行为也将进行一次自查自纠。
此次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自查自纠,并于8月15日前将自查结果连同书面总结报市财政局。第二阶段由市财政局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和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鲁红 袁绍红)编辑:徐卫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