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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外地人回乡可享受失业保险金
2006-09-15 07:31
[本网讯] 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外地人,失业后回户籍所在地同样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随着人才流动日益频繁,到我市就业、参保的外地人越来越多,他们失业后一部分人留在本市继续找工作,也有部分人选择回老家。为了让这些参保人仍能正常享受失业待遇,新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该政策,非本市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由职工本人自主选择在本市或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我市的相关规定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须提供在本市的暂住证及居住地社区证明,其档案由其暂住地所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管理,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手续。( 何向群) 编辑: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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