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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提高部份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
2006-10-09 16:05
[本网讯]为了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建立在乡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省市要求,近日,我市对部份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作出调整。具体政策要求:


     一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按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是无工作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优抚金标准,按照省民政厅和我市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有关要求,并根据不同的残疾等级确定。


     三是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其他优抚人员的优抚金标准,按照省民政厅和我市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有关要求,并根据不同的类别确定。


     四是调整后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是从2006年1月1日起,在自然增长机制优抚标准的基础上,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增加1950元补助;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补助;其他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加490元补助。


     六是从2006年1月1日起,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的老党员,每人每年发给600元生活补贴。(吴凯文)编辑: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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