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按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是无工作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优抚金标准,按照省民政厅和我市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有关要求,并根据不同的残疾等级确定。
三是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其他优抚人员的优抚金标准,按照省民政厅和我市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有关要求,并根据不同的类别确定。
四是调整后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是从2006年1月1日起,在自然增长机制优抚标准的基础上,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增加1950元补助;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补助;其他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加490元补助。
六是从2006年1月1日起,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的老党员,每人每年发给600元生活补贴。(吴凯文)编辑:徐卫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