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省财政厅、发改委联合出台了《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省财政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支持我省循环经济发展。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并根据审定的项目分配下达专项资金。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汇审和审定工作。专项资金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省内跨领域、示范性、导向性的循环经济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列入省发展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项目、国家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和国家资源节约国债备选项目。(赖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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