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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今起正式实施
2006-11-01 07:15
[本网讯]《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下简称《条例》)从今天开始正式实施,我市安全生产监管相关专业人士特别指出,该《条例》较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更具有操作性,可谓亮点纷呈。


    违章冒险作业 工人有权拒绝


    近些年来,建筑行业始终是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领域,关键是相关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而今后,工人如果遇到各种危险的高空作业,而业主又在没有配备相关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可以断然拒绝业主的要求,停止作业。


    《条例》规定,发生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同时,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在《条例》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有权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权了解其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对存在问题的责任人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等。


    瞒报迟报事故 最高罚10万元


    目前,时常出现发生事故后,一些单位责任人试图采取各种方法隐瞒或拖延上报时间等现象。针对这一情况,《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不能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能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将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进行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配合事故调查,不能阻挠、干涉对事故的调查、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人员的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调查 工会有权参与


    在一些企业,工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方面成为“摆设”。为此,《条例》特别提出,工会有权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事故调查。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工会有权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及时制止生产经营单位侵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行为。


    乡镇、街道办有了执法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监管权力只赋予县级以上以及所属的部门,存在着乡镇、街道政府部门“有管理职责无管理权力”的问题。而目前我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了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有权行使安全生产检查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权、责令排除事故隐患权、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应急措施权、行政处罚建议权等。(记者 胡晓坤)编辑: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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