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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车主请注意 11月底前及时办理营运证
2006-11-28 07:15


  近日,笔者在市运管所门口听到几位车主在讨论自己的车子属于营运还是非营运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带斗小车(俗称“皮卡”)的车主,他们认为自己的车不对外搞货运,行驶证上又标着“非营运”字样,为什么运管所要认定为营运车辆,要求办理营运证,对此难以理解。

  其实,界定车辆是否营运,依据的是《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营运车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运、货运车辆,但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体运输经营者本人生活服务的客运、货运车辆和仅在工矿区域内的货运车辆除外。”因此,正如这些车主所自备的“皮卡”车,可能仅运输自己厂里生产的产品,可能仅运自己店里给别人配的货,也应当理解为不是仅为本人“生活”服务的,所以应该属于营运车辆。

  也有些车主认为自己的车子已按营运车一样缴纳了公路规费,因此是否办证就不再重要。这种观点也有错误。因为缴费只是完成了征稽的相关管理,而办营运证属于道路运输管理职能。我省规定今年11月底必须全部更换(办理)新营运证,到时尚未办证或换证的,被查处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罚。所以,凡符合《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客运、货运营运车辆,要尽快按规定办理营运证,参加相应年审,并在今后行驶过程中随车携带营运证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 

   作者:章 剑 责任编辑: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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