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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气用气请细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7-01-23 02:02




  从本月起,燃气燃烧器具实行“三包”有法可依。今年元旦开始实施的《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更加全面地对燃气行业和居民用气进行规范。

  该条例以立法形式敦促燃气燃烧器具实行“三包”,器具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器具的气源适配范围,并按照规定或者承诺向消费者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器具,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燃气用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器具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适配的器具;禁止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禁止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禁止擅自将生活用气改为生产经营用气等。燃气用户如果不按照规定用气,居民燃气用户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停止供气,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如果擅自停止供气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燃气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建德新闻网记者:宋胜清 责任编辑: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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