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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减免税收
2007-03-10 10:54

   市地税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减免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建地税发[2006]49号)规定,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援助证(A证)》人员(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的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持《就业援助证(A证)》人员(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的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该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就业援助证》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负责办理。

  作者: 王智杰 责任编辑: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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