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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随货走 我市将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
2007-03-21 17:25
[本网讯]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14条规定和《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商运发[2006]102号)及省,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我市酒类流通将实行《随附单》制度。


    一、 建立和实施《随附单》制度,是加强酒类流通监管,规范酒类秩序,防止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切实维护酒类经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二、 各酒类(暂不含啤酒)批发经营者(含酒类生产企业从事销售的部门)应主动开具《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做到一货一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严格管理,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经营者,一经查实,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各酒类经营户要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确保《随附单》落实工作落实到位。(李忠德)编辑 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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