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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5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07-05-18 18:09
[本网讯] 日前,省劳动保障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8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从2007年5月1日实施。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依据,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新标准的制定坚持了依法制定、平稳衔接、综合平衡、专家评审、公开透明等原则,与原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相比,新标准在很多方面作了调整,取消了一些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提法,伤残条目新增102条,比原有标准更趋完善。


    劳动保障部通知要求,从2007年5月1日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再次和复查鉴定时,都要按新标准规定执行,其中复查鉴定中有伤情加重,但按新标准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按新标准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做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王智杰)编辑 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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