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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新型墙体材料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07-05-18 18:09
[本网讯]为了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政策导向作用,促进建德市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推广应用,建德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建德市财政局近日出台并联合下发了《建德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一条 资金来源:每年从征收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


    第二条 申请专项补助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建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品经墙改部门认定为新墙材,并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生产体系,在本市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生产企业)


    3、年度内无产品质量问题投诉,产品年度抽检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生产企业)


    4、具有示范作用及推广价值。(应用项目)


    5、符合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等。(科研项目)


    6、企业能服从发改、建设、墙改、统计等管理部门的管理,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8、其他应具备的条件(在每年的申报通知中确定)。


    第三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时提供以下资料:


        生产企业:申请报告(写明企业新墙材产品开发及生产经营情况,产品生产工艺及技术情况);产品产量统计报表和有关财务报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应用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批复;项目主体完工墙体未粉刷前的照片,并经市墙改办验收。


     科研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科研成果报告及鉴定证书。


     第四条 申请程序:凡符合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单位),由承担单位向市墙改办提出申请,并填报《建德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同时附有关申报资料,并装订成册。


    第五条 审批和拨付:市墙改办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核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安排意见,会同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审批。


     第六条 财务处理:申请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七条 监督管理:市墙改办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或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单位,除全额追缴资金外,将取消补助的资格,并在全市通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严俊 王越胜)编辑 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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