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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将实行工伤保险10月1日起启动
2007-07-03 02:01

    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将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参加工伤保险。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我市企业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这一政策的实施,解决了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工作体制不顺、多头管理、政策不明确等问题。此项工作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启动。□ 赵玉梅


    责任编辑:吴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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