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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07-08-02 15:38
[本报讯]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精神,市政府办公室于日前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建政办〔2007〕4号),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作了若干调整。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调整。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缴费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同时从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基数调整。从2007年1月1日起,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建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个体劳动者,可在上年度建德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年龄偏大者参保缴费可后延。从2007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先延后补”政策,但对于年龄偏大者参保缴费可以后延。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核准后可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规定年限。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新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省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设置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过渡期。过渡期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新办法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实行逐年封顶限制;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过渡期后不再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


中断缴费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企业退休人员的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退休时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足。退职人员、中断缴费人员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执行“前补后延”政策的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王智杰)编辑 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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