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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政策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
2007-10-12 15:43
[本网讯]最近,我市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建政[2007]7号)。该《办法》具有七个方面的特色。


    一、参保对象明确。凡市域内,自实行货币化安置以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实施统一征地的用地项目,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土地全部被征的在册农业人员,以及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20亩或实行撤村建居的行政村,均系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

   
    二、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灵活。缴费标准分25000元、14000元两档,由参保对象自愿选择确定。享受待遇标准按个人缴费档次的高低分别为每月250元、140元。个人无能力出资参保的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或持《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对象,从办理享受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30元的生活补助费。 被征地农民缴足基本养老保障费,在其年满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基本养老保障金或生活补助金手续,次月起享受。


    三、资金组合多元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缴费部分由个人和集体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分别从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金、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的资金注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帐户,用于补充个人、集体缴费的不足,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补助金和基本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参保后还可补缴。原选择低档缴费标准的,在未享受待遇前,若本人自愿选择高档标准,并在规定时限内补缴差额的,可按相应档次享受待遇。《办法》执行前参保的对象,补缴时限为2008年12月31日前;《办法》执行后参保的,补缴时限为参保之日起两年内。


    五、与社保相互衔接。参保时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对象,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专户储存额和政府补助部分按办理折算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折算。折算后缴费年限往前推,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建立个人账户;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后,原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本息可转移抵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个人承担部分;被征地农民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对象,符合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享受就业援助政策。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中的“农转非”人员,可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凡有培训意向的被征地农民,可向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申请参加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建财社[2006]431、建劳社字[2006]65号)文件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

 
    七、参保时限有规定。


    《办法》实施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2008年底前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完成登记、统计、公示等参保前期工作,并在2009年12月底前办理完参保手续;《办法》实施以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实行“即征即保”,即必须在征地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办理完参保手续。超过上述期限参保的,不再享受政府补助。(王智杰)编辑 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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